上个世纪50年代通过公私合营和社会主义改造,家具企业逐步成为了地方国营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规模也有所扩大。由于企业所有制的变化,企业的用工制度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人由雇佣工变成了工厂的主人,工人享受由工龄和技术级别规定的等级工资,基本上实现了按劳取酬,虽然工资不高,但工资差别不大,上到厂长书记下到普通工人最大级差也不会超过三倍,而且都享受同样的劳动保护政策。由于企业性质不同有大劳保和小劳保之分,那也只是因病住院时报销的比例不同而已。
50~70年代家具企业员工的来源,一是城市的失业工人,二是周边农村的农民。50年代的上海就招收了大量来自江苏和浙江的农民工,特别是在大跃进中更吸引了大量的农民工进城,他们应该是真正的第一代农民工。唯一不同的是他们完全可以选择在上海落户而不受限制,但因解放前战事不断,他们仍心有余悸,他们不想放弃农村户口和土地,以备不时之需。60-70年代,城市中积累大量的待业青年,还有一部人因各种家庭因素被照顾就地安排就业,作为劳动密集型的家具企业也是解决知青就业的重要渠道之一。80年代我国实施改革开放以后,在国际产业转移的过程中,中国以其土地和劳动力红利,吸引了一大批港、台和欧美知名家具企业落户中国。在外资和合资企业的带动下,中国的民营企业也获得了空前的发展。这一时期的用工制度表现出如下特点:
一是产业性:
这一时期家具行业已从传统的手工业进化到工业化的现代产业。主要表现为工人只在固定的工位上完成生产过程中的某一工序,而不是单独完成某一产品制作全过程。离开了企业和设备他就无法独立存在,家具企业的工人也和金属冶炼与机械制造企业工人一样成为了产业工人。
二是流动性:
由于可供选择的就业机会多,所以不像过去国有企业的员工一样终身固存在某一单位,而是根据企业的条件和自身需求而自由流动。
三是竞争性:
一名工人凭其技能、知识和能力可能成为一名管理人员,甚至进入企业的高级管理。这种竞争性不仅表现为对技能的把握,更表现为对学历、知识和能力的依赖。
四是规模性:
中国的家具产业虽然集中度不如其他产业,但总体用工规模甚大,与过去的小业主时期或计划经济时期都不可同日而语。
以上特点都表现出企业用工制度的进步。随着劳动力资源短缺和招工难现象的出现,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价值观的变化,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劳资矛盾仍将长期存在,但在政府相关政策的调控下,企业主、员工和消费者的利益都将逐步朝向合理从而促进家具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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